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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宣传网络、新媒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05 15:3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农业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及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要求,为有序推进学院新媒体建设,规范学院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引领师生思想、发布学院资讯、丰富学院文化、服务师生员工和展示学院形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积极向上、文明和谐的学院网络文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食品科学技术学院内组织名义注册,并使用真实组织信息运行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手机客户端、QQ群、微信交流群等新媒体平台及网络社交平台。

第三条 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院以及其它各类院内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不得使用“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河南农大食品学院”、“hnndspxy”等学院专属名称字样的词语作为公众平台的名称,不得使用院徽作为新媒体平台头像或LOGO。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新媒体的建设管理要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官方新媒体账号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QQ群、微信群等网上交流群落的,发起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员负连带责任。各单位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第五条 学院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号为一级平台,由学院党委主管,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主办。以学院学生班级、学生组织等二级单位名义主办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主管。各学生班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学院新媒体实行分级审批制和备案制。
1、新开通审批:一、二级平台由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负责审批,新媒体主办单位须在平台开通两周前,向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河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表》,审批后一周内向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递交《河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表》进行备案。
2、已开通备案: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开通运营的新媒体,须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周内,补办信息备案手续,向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递交《河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表》。
3、变更和停办:各级平台如有名称、管理员等运营信息变更情况或停办的,须在信息变更或停办一周前向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递交《河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表》,经同意后做变更或停办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院声誉、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信息,要及时向单位主管院领导汇报,并与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联系协商处理。

第八条 学院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未经授权,各级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学院新媒体实行年审制。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于每年12月中旬,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单位。

第十条 食品阳光家园新媒体中心将定期举办培训交流活动,对学院各单位新媒体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提供业务指导,提升专业水平。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新媒体内容建设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传递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及时传递相关资讯、更新工作动态、回复师生反映和关切的问题,吸引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新媒体建设。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网络空间“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要自觉维护学院声誉,不得发布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或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二级平台要积极与学院官方新媒体平台互联互通、协同协作,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反馈食品科学技术学院官方新媒体平台,形成院内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提升舆论引导能力。

第十五条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