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除寒、暑假以外的时间,任何同学如不能参加正常的上课学习或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不得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
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请假在三天(含三天)以内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超过一周者由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手写请假申请表,由各班级班主任、班长、支书签字后,上交申请表于团委办公室, 并详细填写《学生请假条》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学院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给任课教师。超过三个工作日不给予补假。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条》前,须 让家长亲自与学院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 名的请假证明,学院辅导员需在请假条上注明与家长确认的情况。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学院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
有关证明补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补假者需要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情况。假期已满不能按时归校者,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学生于假期满之后,至辅导员处补办请假单, 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事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请假单》需加盖院系请假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数
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