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基本原则。双向选择原则,学生选报导师,导师遴选学生。科研经费保障原则。自然基金和科研平台适当扶持原则。
第二条:研究生。本办法中所指研究生只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在本限定内,博士研究生另文规定。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导师指获校研究生院批准的本院在职研究生导师,非本院的外聘研究生导师不在此列。
第四条:招生基本条件。在账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的,允许招生;不足10万元但高于5万元的,允许隔年招生;低于5万元的,当年不给予招生名额。
第五条:招生名额限定。在研究生选报导师前提下,每位研究生导师当年招取研究生最多为3名。报名学生数超过招生限定人数时,超出部分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招生名额分配。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允许招收3名;50~100万元的,允许招收2名,10~50万元的,允许招收1名。
第七条:平台奖励。拥有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的研究团队,可增加1名研究生指标。
第八条:非研究生导师教师。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其他经费达到招生经费要求者,在研究生名额充足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给予研究生指标,需挂于其他研究生导师名下,但导师当年招收人数也不得超过3名。
第九条:项目经费统计。项目经费统计时间为每年的7月1号,以登录校财务系统经费为准。材料真实性由院办负责审核。
第十条:其他事宜。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