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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考勤与外出学习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05 15:13    浏览次数:
       为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学院队伍建设,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努力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学院关于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的相关规定
1.学院鼓励教师外出进修学习与攻读学位,但各类外出学习(外出读博士、博士后研究、国内访问学者等)人员,必须确保能正常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如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基本教学工作,基础绩效和绩效奖励、文明奖等则予以停发。
2.三个月以上的各类出国人员,在离境次月起,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绩效奖励、福补、文明奖等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均由财务处代管,按期回国并返校工作者,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福补等原数返还本人。未经批准延期回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则不再返还。
3.教职工出国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探亲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延长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满6个月不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离境之次月起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福补暂存学校,停发基础绩效、绩效奖励、文明奖等。按期(含延长期)回校工作后,暂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福补(档案工资)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学院关于考勤的相关规定
1.考勤的内容包括教职工出勤、请假、缺勤、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考核上课、监考以及参加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的出勤情况等。
2.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者,由本单位系、室主任审批,4—7天者由行政副院长审批,7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请假在一天(含一天)以上的,都要到院办公室备案,超过一个月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3.教师、实验人员外出学习或出差,原则上不能耽误上课。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课,需办理调停课手续,由系主任与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盖章后到学校教务科备案。
4.领导班子成员与各系室(系、院办、团委等)负责人外出要向书记、院长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5.教职工请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在院办登记。因病请假,需持有关证明(急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请假,然后补办有关手续)。每学期事假不能超过三次(因病和因公请假除外),超过规定次数,按缺勤处理。

三、考勤奖惩办法
1.教职工无故不上班、不参加院系集体活动,或上班和集体活动迟到者(因病、因公请假除外),除批评教育外,依学校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奖励。
2.教职工上课或监考迟到者,旷课或监考不到者,加倍处罚;上课迟到、旷课或旷监1次均计1次教学事故;每年度出现1次教学事故,取消本年度的教学优秀评选资格,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3.教职工一年内因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工资、奖金(不含考勤奖,下同)等一切待遇不变;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或半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扣发奖金的50%。
4.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特殊情况由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四、组织管理
1.考勤工作以各系、室为单位进行,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2.院全体教职工会议和院集体活动,由院办统一考核登记。
3.各单位日常活动由各单位负责人登记,月末交院办汇总,由院办负责公布(反馈)出勤情况。
4.负责考勤者,必须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不得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况,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等。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相关规定自动失效。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