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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5 14:0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河南农业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校发〔2016〕15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教学条件建设规划的制定等。
3、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向上级部门推荐先进典型、享受荣誉称号和校、院级奖惩事项。
6、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财务预决算、年度进人计划、招生计划等。
7、教师队伍建设、职称评定、科级干部调整、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8、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0、其他需要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系、室主任、副主任的选拔任用。
2、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院学术委员会、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和调整。
5、其他需要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要项目。
3、学院大型庆典活动。
4、其他需要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和预算内没有明确使用用途的开支:单项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预算内有明确使用方向,但无明确支出项目的开支,按照学院预算或追加预算的相关文件执行。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4、其他需要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议事与决策程序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2、坚持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工作沟通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议题及其决策意向,会前须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分歧较大的需暂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须经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议会决策之前提交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

三、决策执行
1、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2、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四、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务院务公开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院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系、室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六、其他
1、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