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教职工和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纳入教职工入职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之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引导青年教职工、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持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早教育,建设一支数量多、质量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由本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个人经历和家庭背景等基本情况,进行教育和鼓励。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自觉的献身精神;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对于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采取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由学院党委批准,各党支部应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将其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由学院党委统一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形式及内容: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经常谈心谈话。培养联系人应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组织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四)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接收新党员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优秀党员表彰会等。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主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书面思想汇报至少每季度一次,培养联系人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要参加学院每季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入党积极分子1年培养期内考核4次,累计至少1次优秀,可以继续参加进一步组织培养工作,考核中如出现不合格现象,取消继续培养资格。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把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通过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团结身边同志情况、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
(三)现实表现情况。要考察其能否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否在学习、生活和本职工作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学院党委应将其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不满一年的;
(二)没有按要求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
(三)28岁以下团员要求入党,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团支部推优中,所得票数未达到本支部有效票数2/3以上;
(四)学生近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在本班前二分之一的;近两学期必修课有不及格门次或入学以来必修课不及格门次累计达到3门次(含3门次)以上的;
(五)学生综合表现不积极、不突出,未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六)德育量化近2学期平均未达到85分以上,大四年级发展党员德育量化近6学期平均未达到80分以上;
(七)学院组织发展考试成绩未达到80分以上(如果试题难度较大,成绩按照考试人数半数的分数划线入围推选);
(八)党支部提名中,所得票数未达到本支部有效票数2/3以上;
(九)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员和群众意见或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时有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经党支部民意调查、家庭调查,学生无任何问题。
表现突出,在某些方面有特长,群众基础好的,在学习成绩上可适当放宽,须提交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学院党支部要及时将其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标题是:“关于×××同志的政治审查报告”,落款时要注明党支部名称和审查时间。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发展对象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或经过培训没有达到结业要求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预审中要及时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对将要毕业或离岗的发展对象,在其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审合格后,学院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学院党委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发展对象,以学院党委为单位统一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经预审和公示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会议,若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支部说明的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情况、考察情况、政审结论、公示情况等,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表明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七天内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审批或党支部审议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和表决。学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学院党委会议审批(党支部会议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批(议)和表决。
学院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学院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学院党委要于七天内将审批的预备党员情况报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应当在审批后七天内将发展对象审批情况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派人找预备党员谈话,并及时向全体党员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院党委要妥善保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毕业生离校或教职工调动工作时,将其入党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党支部活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考察、讨论一次,并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在期满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说明原因。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学院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醒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如果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转正申请,确属信仰动摇,不愿意继续当党员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报党委批准,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大会程序、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学院党委主要审议转正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学院党委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院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转为正式党员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加盖党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学院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在七天内送交学校档案室,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院党委每年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专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抽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党支部每年年初向学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学院党委、党支部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信息管理,及时维护更新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倒查,情节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组织生活 党员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 组织生活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党委和各年级党支部定期、不定期普查和抽查支部的组织生活记录,并在记录本后签署检查意见;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向支部书记请假,长期外出党员要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思想。
第四十三条 批评与自我批评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促进支部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党费交纳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性意识和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本着自愿交纳的原则,学生党员每月应在本月第一次支部生活会上按时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原则上不得预交和代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对不按规定、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将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动脱党处理。新入党的党员,从被党支部批准为预备党员起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员义务 党员要自觉履行义务,在群众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将行动落实到平时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细节中。学生支部要在每学期期末或第二学期初召开一次主题大会,要求每位党员在班级民主生活会上自述一学期以来的自我作用发挥情况。对未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党员支部应提出警示,并记录在案;对长期不能发挥作用或违纪党员要及时处理或劝退。
第四十六条 党员联系制度 学院党委按照支部给每一名学生党员指定一定数量的学生宿舍,学生党员有义务做好所联系宿舍中的申请入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和记录工作;学生党员有责任做好所联系宿舍所有学生基本情况了解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年级辅导员反馈;学院根据情况每学年9月份对党员联系宿舍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学生党员一个月至少去所联系的学生宿舍一次,详细了解有关信息,一个月至少与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谈一次话。如遇到非常时期按照学院统一要求,尽力配合党组织做好工作;学生党员去所联系的学生宿舍,对了解到的情况和所做的工作都要进行书面记录,记录本按党组织要求定期向党支部书记反馈。党支部书记要不定期抽查学生党员联系学生宿舍的记录本;学生党员要及时处理在联系学生宿舍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遇到特殊情况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或年级辅导员汇报;学生党员要善于学习并做好所联系宿舍的学生工作,可以开展一些适当的活动帮助、指导同学完成学业,适应大学生活;每学期末,每位学生党员要向党组织提交一份学生状况调查报告,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