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学院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校党委《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即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及上级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合作。按照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求,规范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制度,完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学院党的领导,不能用学院党政联席会代替学院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二)坚持宗旨意识,自觉践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事业的政治核心,承担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办学治院主体责任,把握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围绕以下职责议事决策:
(一)研究制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工作方案,保证监督班子成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院政治生态和事业发展环境。
(二)研究制定加强学院领导班子思想建设工作方案,制定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落实办法。
(三)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四)研究制定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方案,研究提出干部推荐初步意见,提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办法措施。
(五)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案,研究制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措施,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六)研究制定学院党建工作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保密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九)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十)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要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学院团委书记或其他同志列席会议。会议根据需要可征求列席人员意见建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学院组织员或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使用党委组织部统一配发的《学院党委会记录本》。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每次学院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必要时还应进行政策、法律咨询。会议有关材料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充分沟通,未经协调沟通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议题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要注意听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意见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有关教学、科研、学科等事务,须先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重大事项注意听取党内外不同层次师生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学院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和列席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也不计入表决意见。
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于“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予以表决。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会议记录人须在会后及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通报给未到会的委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后,由书记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后决定。需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会的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任何个人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第三章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围绕以下职责议事决策: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决定学校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在本院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工作、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就业工作等人才培养工作。
(五)研究决定学院的考核奖惩、师资培养、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系、室、中心、平台等机构设置及相关工作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项目投入、办学资源调配及学院内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提请研究决定的学术治理事项。
(九)研究决定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考勤管理和出国人员选派等重要问题。
(十)讨论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十一)其它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2-4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可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院长召集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参会人员为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吸收学院组织员、团委书记和系、室负责人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根据需要可征求列席人员意见建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学院办公室主任或指派一名党员科级干部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要使用党委组织部统一配发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记录本》。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涉及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议题,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事项的工作议题,一般由学院院长主持会议。
书记、院长会前要充分协商酝酿,认真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后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审定。相关系、室提出议题应事先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分管领导缺席,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如议题无重大分歧,也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为介绍议题并提交会议研究。
对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内容包括议题提出的原由、议题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必要时需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议题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或进行政策、法律咨询。针对学院党委会提请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一事一议,按以下程序进行: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提出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补充说明;班子成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未到会人员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也不计入表决意见。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于“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未到会人员不参与表决。
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与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沟通,特殊情况也可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汇报。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述,但要坚决按照集体决定执行。任何个人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二十一条 坚持回避制度 如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制度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遵守保密制度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四条 坚持请假制度 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需请假的,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和报备手续,并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备案制度 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实施督查制度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督查落实执行情况;对于重大决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一般应当在下次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党委委员或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出汇报。
第二十七条 完善复议制度 如遇客观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分管领导可以提请会议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