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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职责

发布时间:2018-08-07 15:2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1月29日教育部令第35号),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现结合食品学院具体实际,特明确院学术委员会职责如下:

第一条:食品科学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3人。


第一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研究生指标分配、奖学金评定等有关事项。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条  本职责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八月